九、安装税控装置期间和安装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要联合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十、生产厂家与社会加油站在实施安装前应签订安装和服务保障合同,明确技术保障服务和交款方式等事项。
十一、对加油站使用税控加油机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分别由国税、技监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通知中第
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御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加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加油机实施查封。
(五)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