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地区加油机只允许使用已取得防爆改造验收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并按取得整机防爆改造检验合格证的范围进行税控改造。税控装置安装单位的资质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生产厂家实施安装税控装置前,必须制定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案。安装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下发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通知规定的要求、生产厂家的安装税控装置工程实施方案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报告的技术指标实施安装,保证安全。生产厂家对安装施工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否则严禁上岗。在安装施工中要文明安装,尽量不影响加油站的正常经营。
(三)生产厂家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税控装置安装后加油机的正常运行。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要检查和监督生产厂家认真履行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及时解决安装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以优质的服务保证加油站正常经营。
五、整机防爆检验的抽查
为保证检验质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文件规定,市质监部门,应组织对各加油站税控改造并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的抽查,抽查比例为10%。对抽查不合格的,应加倍检查,再不合核的应对该改造单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机进行检验。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
六、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文件规定,加油机一律安装税控装置。
各加油站对现有加油机拟更新为税控加油机的,可以不对现有加油机进行税控改造,但更新税控加油机工作必须在3月20日前结束。
七、在加油站未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采集数据征税前,各区、县国税局对已安装税控装置加油机的税收管理(包括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仍按未安装前的税收管理进行。自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
八、凡已经安装税控装置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验和整机防爆抽查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安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