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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43号 2002年2月5日)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的开具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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