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水价的通知
(2002年2月4日)
为了缓解我市水的供求矛盾,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
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的地表水按每立方米0.3元标准征收。
(二)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用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30元标准征收。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用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30元标准征收。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按每立方米0.02元标准征收;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按每立方米0.20元标准征收。
4、调整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3.00元,其他每立方米由0.80元调为1.20元。
二、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2.0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和2.80元统一调为3.8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0元调为16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5-30元调为8-50元;农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30元调为0.40元;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40元调为2.90元;工业河水每立方米由1.20元调为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