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方式(如混汞碾等)生产黄金的矿山,整顿中一律予以关闭。
(五)以爆破方式开采建筑饰面石材的矿山,其成荒率达不到设计指标的,要予以关闭,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砂石场治理要严格按照京政办发[2001]92号文的规定贯彻执行。本市第七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治理措施中确定的有关工作任务,要确保按时完成。
(七)矿泉水生产企业是今年治理整顿工作中的又一项重点。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矿泉水资源,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矿泉水开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行政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要求,各区县国土房管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责任制,凡违反规定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顿验收工作结束后,全市验收合格的煤矿要按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对本市乡镇煤矿重新登记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对合格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工作。
(二)在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严格控制小矿的审批,不得在一个矿体内批准多个采矿权。
(三)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个矿区多个主体开采或不同主体间上下垂直重叠交叉开采,要在治理整顿中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要通过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组、兼并等方式,引导矿山企业规范化开采、集约化经营。新设立的采矿权,不能再出现平面、立体重叠交叉的情况。
(四)要加强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审查,进行地下开采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地测能力,定期提供工程具体进展情况的报告。新办矿山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矿山企业应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定期进行地质测量,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绘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未达到这一要求的,整顿中要限制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现场监督是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今年要予以加强。要发挥矿产监督员的作用,督察、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依法履行义务,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开采秩序。
(七)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动态巡察制度,做好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反复抓、抓反复,创建有效的监管方式,将矿业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