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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失效]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鉴证后,应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按期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的,要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期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
  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向劳动合同当事人提供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并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化情况。各用人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努力创造条件对劳动合同实行计算机管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每半年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一次。劳动者应依法配合用人单位及时订立、续订劳动合同。
  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等情况纳入定期劳动保障监察内容。
  七、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故意拖延不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延手续的;
  (三)订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按期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规定的限期内改正上述各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认定为《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中“无理阻挠”行为,并依据该条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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