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
(湘劳社发[2002]4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单位:
随着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多数用人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湘政发(1995)12号)精神,在招收、录用人员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与所用职工确定劳动关系,现代企业用人制度正在逐步形成。但在推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管理模式,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完善、不规范等,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劳动就业率得不到真实反映。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劳动用工制度的需要。各地各单位都要严格贯彻实施《
劳动法》的规定,继续推动、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运行和完善。
二、本省境内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凡用工未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今年4月底以前完成自查自纠、补签合同的工作。要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来衡量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是否合法,做到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
三、彻底破除职工身份界限。用人单位所有用工,包括不同所有制身份的工人和干部,以及固定工、临时工和城镇工、农民工,统称企业职工,都要以劳动合同来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关系上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