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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代理与经办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和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6、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存档人员。
  上述款项中包含已参保和未参保的人员,属于以前未参保的存档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会保险代理处对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类人员,要严格审核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在确认后,向区县社保中心出示下列表册证明: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加表》;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
  5、《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原件或复印件);
  6、《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花名册》;
  7、军队后勤财政部门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具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
  8、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存档人员参保减员的处理
  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减员原因之一的,在存档人员或其亲属提出中断或注销参保缴费要求后,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每月2日至每月25日期间,持下列表册证明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少表》;
  3、死亡证明(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存档人员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款处理
  (一)凡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方式缴费的存档人员,在足额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办理减员手续时,如提出退款要求,其应填写《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款申请表》(表样附后),据此,社会保险代理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款情况表》,并报区县社保中心。
  (二)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对符合退款条件的,于存档人员办理减员手续之月的次月将应退还的费用情况以《申报缴纳明细与汇总表》形式予以反映。
  (三)社会保险代理处收到退款信息后,从当月已收缴转入本单位银行帐户中或暂存的现金中,以现金形式退给存档人员或其亲属;市商业银行收到退款信息后,则从当月代扣代缴到位的基金中将应退款金额直接转入存档人员的《京卡》中,退款资金应在每月11日前落实到位。
  十二、存档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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