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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恢复长沙市二环线浏阳河大桥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恢复长沙市二环线浏阳河大桥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重[2002]42号 2002年3月6日)


长沙市物价局:
  你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恢复长沙市二环线浏阳河大桥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长沙市城区车辆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已正式实行年票制,浏阳河大桥降标分流车辆的任务已完成,为有利你市筹资加快长沙市道路交通建设的发展,经研究,同意长沙市二环线浏阳河大桥收费站从2002年3月20日起,恢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9]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浏阳河大桥恢复按原标准收费,直接涉及到车主利益,你市要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确保该措施稳妥顺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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