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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学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7、对下列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基础上增加5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对运动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由志愿学校提出申请,经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意,也可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50分以内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和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8、对报考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的考生其招生政策,按照《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9、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在录取时,经有关单位推荐,市高校招生委员会主任批准,给予一定的照顾。
  10、对报考经教育部批准可以招收艺术特长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艺术加试成绩达到规定等级、高考成绩达到志愿学校所属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由学校审查录取。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②道德品德恶劣的;
  ③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五)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下发的《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2年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高等学校招收的保送生、有实践经验青年、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等职业教育班等形式的单独招生,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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