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学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考生体检的时间定于5月10日至25日,考生参加体检的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反映既往病史(既往病史是指《体检标准》规定为不能录取的疾病),严禁弄虚作假。
  对按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7月11日-13日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市体检中心地址: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首都儿科研究所院内)。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体检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的考生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体检(以下简称军检)。面试分数线按学校招生计划与报考人数1:2.5倍划定。面试合格者须参加军检。面试、军检时间定于7月31日上午8点至下午4点,地点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与有关医院商定。
  五、录取
  录取新生工作,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在各批控制分数线上择优录取。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录取中将继续扩大学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要逐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录取工作中将对不同批次的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对参加提前录取的艺术院校(系科)、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公安部所属院校、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其他学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对于参加第一批、第二批和专科录取的高等学校均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数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对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的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