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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认真作好2002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
认真作好2002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价费[2002]28号 2002年2月25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2年春季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收费的管理。2002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1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1]第149号)文件规定的2001年秋季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委托各地制定的代收费项目维持2001年秋季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对代收费中的寄宿费、搭餐费、单车寄存费和影票费等,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对没有接受服务的学生收取上述费用。
  二、中小学生的书籍课本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湘价消[2002]第18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农村学校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城镇学校可自愿选用彩版教科书,省定书目外的其它书籍和教辅材料,一律不得由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订购。
  三、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中,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1、坚决制止农村教育费附加“随读代征”。除永兴、津市和长沙县三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外,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责任,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及时足额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严禁搞“随读代征”。教育费附加要严格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
  2、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规定,除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其它情况的农村教育集资停止审批。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也要坚持“依法、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学生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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