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1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实际退库金额和免抵税调库金额以及应退未退结转金额增长较大,因此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较之往年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也使清算工作难度加大。各局要在总结过去清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认识,认真按照《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清算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企业清算面要达到100%;清算报表的数据和各栏次之间的逻辑关系要填报准确。清算结束后,市局将对全市清算情况进行总结,对清算工作不认真和在清算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中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第
四条重点核查的内容并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算。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对有关单证、数据、信息及退税率认真进行核查,切实做好清算工作。
三、为使清算报表的填报更加统一,清算数据更加准确,市局按照总局1999年清算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历年的调整情况,对清算用表重新进行了明确(见附表1—12及填表说明)。请按填报要求准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