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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失效]

  二级:1、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2、城镇居民小区的民用燃气气化站;
  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仓库。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单位。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企业
  三级:1、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3、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一级: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级: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生产、加工可燃物的企业。
  三级: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生产、加工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生产、加工可燃物的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级:国家级科学技术专业研究院(所)、生产基地。
  二级:市级科学技术专业研究院(所)、生产基地。
  三级: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200人以上的研究院(所)、生产基地。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1、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写字楼;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和建筑面积超过100000平方米且具有多种功能的办公楼、综合楼。
  二级:1、建筑高度24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写字楼;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80米以下和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100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含公寓楼)。
  三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写字楼、综合楼。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一级:地下铁道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
  二级:地下观光隧道及5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地下公共建筑和重要的城市交通隧道。
  (三)粮库
  一级:国家储备粮库及库容量100000吨以上的储备粮库。
  二级:库容量50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的储备粮库。
  三级:10000吨以上50000吨以下的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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