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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发布日期:2007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告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为做好实施工作,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发布实行。
  为做好重新界定工作,要求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此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之内到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并于2002年3月25日前将填好的表格送回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为全面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卫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及公安部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北京市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
  一级: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三级: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市场)。
  以上商(市)场指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市)场。
  (二)宾馆、饭店
  一级:1、五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高度超过80米的宾馆、饭店。
  二级:一级重点单位以外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及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高度超过24米的招待所、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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