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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82号 2002年3月14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外购的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在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在2002年5月底前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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