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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收取电子摄像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招生报名收取电子摄像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2]111号 2002年3月8日)
北京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收取电子摄像费的函》(京教财[2002]7号)收悉。为加大对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考风考纪的管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经研究,同意你委所属北京教育考试院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的考生进行电子头像采集时,可按每生10元收取电子摄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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