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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2]30号 2002年2月27日)


省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80元。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资金管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湘财综[2001]30号文件执行。你局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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