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95号 2002年3月11日)
根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出口企业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时间:2002年3月11日-3月31日。
二、编号规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必须编号,编号采取全省统一的原则。编号采用10位码,其中:1-4位为税务机关码(如株洲市国税局为4302)、5-6位为企业类型码[内资生产企业为11、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为12、外贸(工贸)企业为21、其他企业为90]、7-10位为办证顺序码(0001-9999)。
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出口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退税机关存档):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