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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内各种医疗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种印章和收费票据的使用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类专用章及收费票据不得在外院及分支机构使用。
  7、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的使用及管理情况(3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有全面、详细的设备、医用材料清单,大型设备要按卫生、物价等部门的要求配备齐全各种证件。
  8、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管理情况(4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照物价、药监、卫生等部门的要求,做好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异名、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申报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增加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进行申报。
  二、计算机系统及结算管理情况(10分)
  1、计算机系统管理情况(5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需要的软硬件设施,使用经过技术认证及业务认证的计算机软件,并有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2、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情况(5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相关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凭证、结算单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如实、准确地录入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各项明细及金额,并于出院7日内与病人完成结算。
  三、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情况(90分)
  1、门急诊管理(30)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及急诊、留观要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专管专用,单独存放;门、急诊、留观用药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三种特殊病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门诊三种特殊病的具体管理办法。
  2、住院管理(60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病人收治、出入院及监护病房收治标准,在患者住院期间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并及时提供给参保人员;对自费项目、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特殊用药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及落实情况记录。
  四、药品管理情况(20分)
  1、药品管理(2分)
  定点医疗机构对《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报销范围》)内、外药品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库房内药品要按要求分类码放,保证做到无“三无”(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药品,无期效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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