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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考核,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考核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三、考核办法
  1、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日常管理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对于考核成绩排末位、存在问题较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考核时间
  1、年度考核为年初下达考核办法,年终进行检查和总结。
  2、日常管理工作按月考核,季度小结,年终进行总评。
  五、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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