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2]6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和《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和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考核,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考核要求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三、考核办法
1、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的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日常管理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2、对考核成绩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3、对于考核成绩排末位、存在问题较多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考核时间
1、年度考核为年初下达考核办法,年终进行检查和总结。
2、日常管理工作按月考核,季度小结,年终进行总评。
五、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办法(暂行)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月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