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销售低税率货物、执行简易征收、享受税收优惠等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
(六)对下列企业应重点审查:
1.税务登记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
2.收入额较大,且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低税负、零税负申报的;
3.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较短,但购领专用发票较频繁、数量(包括累计数量)、版面较大,税负较低的(特别是商贸企业);
4.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如:建材城、家具城等)及加油站。
对防伪税控企业(截止年审开始前,已被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下同)除重点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期、按规定程序进行抄报税;
(二)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
(三)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发票存根联数据报送的准确和完整情况(特别要重点检查金税工程运行中发票存根联数据报税不完整的企业)。
五、对经审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局应自对其审查的次月起,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且不按期抄报税(因技术等原因抄报税不成功的除外,下同)或不按期申报纳税两次以上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工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非防伪税控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但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1.2001年内新认定的经营未满一年的一般纳税人;
2.2001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但2002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2001年内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但2002年1至4月应税销售额已达到30万元,且符合市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至(十)款条件的工业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般纳税人。
六、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发生《年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暂缓通过年审,按照《年审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限期整顿:
(一)防伪税控企业不按期抄报税两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