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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2001年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73号 2002年3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的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文件,以下简称《年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总局、市局关于金税工程工作及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1年度我市年审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度年审工作定于2002年二季度内进行,各局应根据总局、市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在计划组织、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政策执行、审核确认及总结统计等环节统筹安排,各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2001年度年审的工作。鉴于目前我市金税工程工作仍在推广阶段,各局可结合金税工程工作具体安排年审时间,但此项工作必须于2002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2001年底以前认定的一般纳税人(2002年1至3月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均应参加2001年底的年审工作。
  三、各局应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企业抄报税以及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规定的培训和辅导。
  四、对参加2001年度年审的一般纳税人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建帐建制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情况,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
  (二)是否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专用发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情况,取得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认证和抵扣情况,取得手写版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等的抵扣情况;
  (四)从事商业批发或以商业批发为主(含工商兼营)的商贸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专用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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