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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75号 2002年3月13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我局向市供电部门了解,深圳市物价局以“深价[1999]175号、深价[1999]190号通知”统一了我市城乡电价,目前农电管理部门已不单独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故我市暂不办理该项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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