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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
《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46号 2002年3月29日)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准<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价格的函>》(湘老函字[2001]12号)收悉,根据《关于〈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立项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1]37号)规定,现就《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每证5元。
 二、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为自愿领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单位离休的老年人由单位统一购买,免费发放;其他的有子女赡养的城镇老年人由家庭按自愿原则购买;农村老年人自愿购买的减半收费;孤寡老年人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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