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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6、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7、《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票据管理规定》。
  8、《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9、《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
  10、其它有关规定。
  五、年审程序和方法
  1、各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本单位的法人证书、财政登记证,具备资格方可收费的,要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批准文件、证书;填写本单位2001年的收费收入、支出表(附后),按收费项目逐项填写收入,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年检登记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附后),到原发证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收费单位还须提供本单位2000--2001年度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和《票据购领证》。
  3、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后交回。经审验合格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收费单位领取新的《收费许可证》(收回旧证)和变更后的《票据购领证》。
  六、年审及办证规定
  1、各区县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变更《票据购领证》。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须由计算机打印方有效。变更后的《票据购领证》必须在收费项目名称栏打印收费编号、项目,加盖市、区县财政局主管收费处(科室)公章后方有效。
  3、《收费许可证》正本“发证机关”后加盖发证物价部门公章,副本每个收费项目后“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处由经办人签名,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物价部门审核”章,在“年检记录”第一个“有效期至(年月)”处填写“2003年6月”并加盖“已审”章,在第一个“年检记录”下面的“审验部门”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发证物价部门公章。市、区县财政局主管收费处(科室)须逐项认真核对单位的收费项目,将保留的收费项目打印在单位《票据购领证》项目栏上,并加盖其处(科室)的公章。对年审合格的单位,在《票据购领证》“检查纪录及处理意见”栏中填写“2000-2001年度票据已审”字样和年审情况处理意见并加盖管理收费项目处(科室)的公章和票据年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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