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137号 2002年4月2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求,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票据使用行为,决定进行200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年审及核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变更《票据购领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企业法人组织等单位(含所有领取《收费许可证》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都必须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
2、财政部、国家计委、市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重点审查涉及企业、农民的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情况。
3、购领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银钱收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4、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5、200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6、收费单位是否具有行政、事业、非企业法人和受委托的专业资格。
7、其他需要年审的问题。
三、年审时间安排和分工
1、年审时间为4月15日至6月7日。
2、市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及直属单位、区县政府、物价局、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其它由区县物价部门、财政局负责年审。
四、年审文件依据
1、《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国务院令第281号)。3、《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1]2176号)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2002年版)。
4、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物价局、财政局有关收费文件。
5、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