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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二)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三)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六条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其他。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略)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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