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企[2002]659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结合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经各区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核准;区县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一)市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二)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且资产总额帐面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
(三)计划内国有企业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四)市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后,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于5日内上报其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