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而不发布和进行公示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