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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保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保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154号 2002年4月2日)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保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事保存人事档案的单位,保存人事档案每份每月20元。
  二、各保存人事档案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保存出国人员人事档案每份每月20元,收费期限由保存单位和出国人员商定。
  三、街道办事处保存失业人员人事档案不得收费。
  四、各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和出具公证材料不再收取费用。
  五、各保存人事档案单位(企业除外)持本通知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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