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政策措施的决定
(京广发[2002]6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关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年底前颁布的全部现行有效行政政策措施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了政府规章3部、行政政策措施140件。经局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决定自即日起废止行政政策措施52件。
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废止行政政策措施目录
1.《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宣传的报告、通报和总编室职责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89年发布)
2.《关于重新核发广播电视记者证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广发(1990)45号)
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请示批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1年发布)
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2年发布)
5.《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对有线电视管理违章案件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2年3月11日发布京广发(1992)14号)
6.《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2年5月13日1992年第1号通告)
7.《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3年9月发布京广发(1993)95号)
8.《关于近期与香港“卫视”交往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4月19日发布京广发(1994)46号)
9.《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管理的规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7月19日发布京广发(1994)73号)
10.《关于成立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审片小组的决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7月21日发布京广发(1994)75号)
11.《关于遵守宣传纪律、杜绝政治事故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11月10日发布京广发(1994)100号)
12.《关于不得私自向境外影视节目制作单位租借摄录设备和提供协助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11月28日发布京广发(1994)106号)
13.《关于印发<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管理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1994年12月16日发布京广发(1994)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