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物业管理员)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2: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员)考场认定标准(试行)(略)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
(物业管理员)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机构主体资格:
(一)已经具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在近年办学过程中没有被投诉、缓办等问题。
二、物业管理员专业设置要求:
(一)培训规模要求:一次接纳培训能力不低于180人;
(二)理论教学场地、设施要求:
1、教室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25寸以上彩色电视机和与之相匹配的VCD(或DVD)机,按每30名学员一套或多媒体投影仪按每90名学员一台配备,即至少6套电视机、VCD机或2台多媒体投影仪;
(三)实习教学场地要求:
以签定合同的形式,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3年以上合同,为学员提供实际操作和观摩的物业场景,并适时拍摄教学片。所选物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两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有一个高层住宅物业(12层以上);
2、写字楼或商场等收益性物业管理企业两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个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以上物业要有一家管理企业机构齐全,包括:办公室、财务部、保安部等部门,各部门职能清晰。
三、师资要求:
1、具有物业管理师(2002年暂放宽到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2、具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北京市社会培训机构岗位培训结业证书》;
3、具备上述两项要求的教师不少于3人;其中申报机构自有教师不少于1人。
附件2: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员)考场认定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试点期间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能考场的认定。
二、基本资格:
具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三、理论考场与技能考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