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月15日前,申请承担物业管理员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将申请材料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2、4月20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将认定的培训机构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备案。崇文、朝阳、海淀三个考区同时将认定的考场材料及名单(《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物业管理员)考场认定标准(试行)》(附件2))同时报送。对申请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及鉴定考场进行抽查。
3、4月30日前,市劳动保障局以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培训、鉴定机构名单。
四、要求
(一)取得物业管理员社会培训或鉴定资格的机构,在组织招生、培训、鉴定时,应执行劳动保障部和本市以下规定:
1、依据《物业管理员》职业标准,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和扩大范围;
2、按规定学时开展培训,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及鉴定指导用书;并组织所培训的学员就近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鉴定;
3、严格执行《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培训机构必须在批准的校址办学,不得异地进行培训,不得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代为招生;
4、鉴定机构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的原则,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实施鉴定。
5、对物业管理员涉及到的报名、培训、鉴定收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实行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加强培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培发[1999]38号)规定的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6、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加强对鉴定过程的检查、巡视。对出现问题的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准备从事和已经从事物业管理员职业的社会人员,可在公布的培训、鉴定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
(三)本市各类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凡开设物业管理员专业,接受正规学制教育并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结)业生,本着自愿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到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考区,申请办理参加统一鉴定手续,参加鉴定。
(四)凡从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我市《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1]11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在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联系。
联系电话:63011679 韩军、63044807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