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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2]4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有关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此次试点工作为物业管理员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是指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备与配套设施和场地进行经营性管理,并向物业产权人提供多方面、综合有偿服务的人员。
  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分为两个等级: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物业管理员为全国统一鉴定。
  一、原则
  1、按照“全市统筹规划、培训鉴定分离、确保质量第一"的原则,根据2002年职业培训工作要点,以物业管理员职业做为我市加强培训、鉴定质量管理的突破点,在全市进行培训和鉴定的试点。
  2、承担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培训的机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在社会培训机构中认定。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规划,东城、西城、宣武、丰台、石景山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掌握在1—2所,其它区、县认定1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区域化管理试点的崇文、朝阳、海淀三个地区可以掌握在3所之内。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培训由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实施,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培训资格的范围。
  3、物业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指导下,原则上在崇文、朝阳、海淀三个区设立统考考区,由区劳动保障局在区域内的鉴定机构中认定考场,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工作,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施。
  二、组织领导与分工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员培训、鉴定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和鉴定考场名单;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统一进行师资培训、辅导教材征订和教学计划大纲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物业管理员的考评员培训,组织全市鉴定、阅卷、核发证书;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认定及鉴定的组织工作;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内物业管理员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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