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
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注税发[2002]2号 2002年4月4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注字[2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规定的年检对象、年检内容、年检标准进行年检。对未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及事务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处理。
二、年检需报送的材料及年检费用:
1.各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年检标准将开展年检情况写出年检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3.《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4.《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
5.《2002年度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6.执业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原件;
7.年检费执业税务师每人100元,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每人50元。
三、要求: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中“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和“股东变动情况”栏内“增加”“减少”人数以批准成立事务所时的人数为基数;“年检记录”栏简要填写:年检工作组织情况、年检内容、年检结果等。
2.各事务所的年检报告,必须按照总局“通知”中“事务所年检标准”逐项进行年检,如实写出年检报告;
3.注册税务师年检,由其所在事务所集中办理;
4.《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由其本人填写经事务所所长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情况”栏必须写出本人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应在此栏注明。
5.年检期间暂不办理转所手续;
6.事务所年检报告及附表应以A4纸打印上报,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
7.尚未办理入会手续和未缴纳会费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须在4月15日前办理完入会和缴纳会费手续。
8.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由本人填写《2002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在事务所从业的由事务所集中办理,其它人员由本人到市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