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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定价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定价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湘价消[2002]58号 2002年4月5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61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经研究决定,建立药品定价专家评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请参加药品定价专家评审会议的对象为我省部分中、西药学专家,中西医临床医学专家,有关部门、企业从事价格工作的领导和专家(名单另定)。
  二、对需要单独定价的药品和属于省管价的重要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将适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价格论证和评审,听取和吸纳专家评审的意见或建议。
  三、被聘请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工作,并为专家进行价格论证评审时在时间等方面提供条件。被聘请的专家在接到物价部门召开价格评审会议的通知后,要按时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单位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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