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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
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02]69号 2002年4月10日)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有关精神,我们对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研究,现就部分收费项目的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结婚证”工本费: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
  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底卡每证10元;无底卡每证25元。
  三、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智能代码卡)每卡90元,并由原服务性收费更改为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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