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在街道(乡镇)任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各个街道(乡镇)的具体工作情况和管辖的地域范围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科的人员状况,在摸清基本情况、开展有关业务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和标准有选择的任命一批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实际情况,各个街道(乡镇)可任命2-4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执法着装和执法标识的有关规定,凡被任命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要统一执法着装和佩带执法标识,以增强监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展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五、加强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是在新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模式的重要实践。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业务面宽、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先选择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基础好的街道(乡镇)进行试点,在摸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在有关街道(乡镇)任命一批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备案;要加强对他们监察业务的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任命、再上岗的原则,还要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坚持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相应的业务考核工作,建立一套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考核制度,对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开展监察工作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能任命;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纳入到本区(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建立一套对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机制,做到年初对其有任务要求,全年对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跟踪监督并定期实施业绩考核。对有关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扬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对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自觉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坚决取消其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资格;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搞好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风廉政建设,要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有关精神落实到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