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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的通知
(京价(检)字[2002]161号 2002年3月16日)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的安排,保证国家规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各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17日至6月20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㈠4月17日至4月19日为准备阶段
  各区县物价局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㈡4月22日至6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各区县物价局要对辖区内的劳动、工商、税务、卫生等政府行政机关及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向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市物价局重点检查市级有关部门的收费情况,并对各区县的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㈢6月11日至6月2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并做好总结工作。
  二、检查内容和时限
  ㈠检查内容
  1、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的;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3、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4、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5、肢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的;
  6、采取其它形式变相收费的;
  ㈡检查时限为2000年5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依据
  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㈡《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京价(收)字[1998]351号);
  ㈢《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制度的通知》(京价(检)字[2000]296号);
  ㈣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有关收费文件。
  四、检查要求
  ㈠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检查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阶段的检查工作。
  ㈡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监督检查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区县物价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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