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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02修订)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药品的中标价等有关材料,按照统一要求格式(详见附表)填写,上报市物价局。对逾期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于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由市物价局按照中标价与原进货价之间的价差大部分让给患者的原则核定临时零售价。让给比例根据价差大小实行差别比例。对于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按照适当考虑医疗机构合理利益的原则,以中标价顺加差别差价率核定临时零售价。
  第九条 为鼓励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低价药品,中标的低价药品的价差全部留给医疗机构。
  第十条 市物价局在受理上报中标药品资料15个工作日内,制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在合同采购期内,应执行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不得突破。中标药品在未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也应按临时零售价执行。
  第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的明码标价。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合同签定的中标价之外再向投标人收取其他折让折扣。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服务费用,按国家计委和北京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北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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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通用名│商品│生产│剂型│规格│单位│质量│中标价│政府│依据│企业│依据│备注│
│  │   │名 │企业│  │  │  │层次│   │定价│  │实际│  │  │
│  │   │  │  │  │  │  │  │   │  │  │零售│  │  │
│  │   │  │  │  │  │  │  │   │  │  │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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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1、序号按标书序号填写;2、通用名、生产企业、剂型、规格均按生产批件填写;3、 │
│单位按零售包装填写,即盒、瓶、支等;4、中标价、企业实际零售价均按零售包装填写;5、企业│
│实际零售价按企业在本市实际零售价填写;6、依据填写文件号、备案号或企业自主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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