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原因:执行京发改【2004】2685号)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招标
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价(医)字[2002]1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在总结近一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践的基础上,对《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作了必要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京价(医)字[2001]155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北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根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于政府定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不得高于政府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和在北京市物价局备案的零售价投标。高于政府定价投标的自动废标。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投标人应以在本市销售的实际价格投标报价,不得虚高定价投标。
第四条 投标人不得采取低于成本价格投标等不正当行为竞标。
第五条 投标药品由医疗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政府的药品价格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有关价格政策规定的药品不得进入评标范围。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循质量第一的原则,在保证药品质量及投标人履约能力前提下,按照药品质量价格比等因素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