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2]277号)


各区县文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需要写明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文物保护预案。内容包括文物建筑安全防护措施、用电方案、消防措施。
  3、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方案。内容包括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需要搭建临时设施方案。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活动的批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