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2]277号)
各区县文委、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需要写明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文物保护预案。内容包括文物建筑安全防护措施、用电方案、消防措施。
3、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的方案。内容包括举办的时间、地点、规模以及需要搭建临时设施方案。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活动的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