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2]79号 2002年4月23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出租车经营者上户营运时间不同,经营权拍卖尚未完全转入正常轨道,导致经营期满至下一次定向拍卖存在时间差,妨碍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市对未到报废期但经营期满需继续运营的车辆,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收取有偿使用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应在严格控制城市出租车总量、制止私下转让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并全部公开拍卖。
二、你市应尽快将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工作纳入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应将拍卖情况、竞拍成交价格报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