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株洲市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2]79号 2002年4月23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出租车经营者上户营运时间不同,经营权拍卖尚未完全转入正常轨道,导致经营期满至下一次定向拍卖存在时间差,妨碍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市对未到报废期但经营期满需继续运营的车辆,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收取有偿使用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应在严格控制城市出租车总量、制止私下转让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并全部公开拍卖。
  二、你市应尽快将城市出租车经营权拍卖工作纳入公开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每次拍卖活动结束,应将拍卖情况、竞拍成交价格报我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