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汕头市区
停车场所设置和收费管理申办手续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汕头市区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设置、车辆停放的交通安全和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停车场管理和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市区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申报手续通知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区范围内设置公用停车场及利用静态道路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设置、管理服务收费申报手续,经联合审查批准,方可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管理服务费。
二、申请设置的停车场必须具备场地使用权合法,照明、通风、排水、消防、防盗、监控等设施正常运作和完好性能,并保证车辆安全进出停车场。
三、申请设置停车场必须集体经营,不得由个人承包、不得以经济定额上缴任务的形式交由个人经营。经营单位需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证明书和场地使用权合法文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汕头市区停车场设置和收费管理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一式3份,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后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具意见后连同停车场设置的车位平面图、配套设施规划图,场地产权证、租赁合同书(场地产权证,租赁合同书原件校对后退回)及复印件各一式1份,占用道路的还需提供市城管部门的书面意见,送交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对停车场设置、配套设施、管理、服务等项目进行现场审查,凡审查合格的,分别在《审查表》签具意见,申报单位凭《审查表》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送交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