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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
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使我市廉租住房政策顺利实施,保障我市危改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危改拆迁地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05号)及《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10号)精神,现对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拆迁的低保或优抚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偿款,如领取拆迁补偿款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拆迁地区廉租家庭的配租实施方式
  廉租家庭将应得拆迁补偿款委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廉租家庭的条件分别实行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廉租家庭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安置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
  (一)拆迁补偿款交纳的数额
  拆迁补偿款交纳数额根据配租家庭人口比例确定。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一致时,配租家庭应将拆迁补偿款全部交纳;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不一致时,按配租家庭人口占拆迁人口的比例交纳。
  (二)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差额面积标准(10平方米 申请家庭拆迁前的原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核发补贴租金;配租家庭也可申请全额补贴,其差额部分从该家庭交纳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三)实物配租的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10平方米×配租人口
  (四)办理程序
  1.拆迁地区的低保、优抚家庭应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l005号)的规定程序申请廉租住房,同时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交《拆迁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核定表》(一式两份)和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发放证明》。经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确定配租资格。
  2.配租后,配租家庭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后的《拆迁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核定表》将应缴纳的拆迁补偿款交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为申请家庭出具《拆迁补偿款存储证明》,同时将拆迁补偿款以廉租家庭的名义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设立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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