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办法
(京劳社纪发[2002]54号 2002年4月2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系统行风建设考核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保证劳动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认真总结近几年行风建设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部列入考核范围。具体包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访与知青调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就业管理(失业保险)、劳动工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劳动鉴定、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服务管理、培训指导中心(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行风建设考核标准分行风建设责任制、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与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形象、办事效率、环境优美、社会监督等7项30条内容。(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
三、考核程序
(一)自评。各窗口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提交考核小组;
(二)互评。市、区(县)各对口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进行上下互评。
(三)行风办组织市、区(县)聘请的特邀监督员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
(四)特邀监督员检查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汇报;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到窗口单位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
(五)汇总分析、反馈意见。市局行风办将各单位自评、互评、特邀监督员检查考核、调查问卷等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分析,提交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一是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单位,该单位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以改进;二是将考核结果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
四、考核方法
行风建设考核主要采取日常考核、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年终组织特邀监督员考核等方式进行百分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