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公共维修基金代收工作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2]35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小区办:
现将关于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小区办联系。
一、开立维修基金专用银行帐户
各区县小区办应在银行(以光大、工商、建行、农行、商业银行等为主)开立一个公共维修基金专用银行帐户。该帐户的性质须为一般帐户,只能用于关于维修基金的现金、转帐支票、汇票的存入及转帐业务。其中转帐业务只能转到由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公共维修基金专用银行帐户(户名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帐户)。各区县小区办在开户时,须与银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按月整理装订原始凭证、设立维修基金专用帐簿
各区县小区办应在每个代收日四点半前,将已收到的现金或支票存到银行,填写进帐单或现金存款凭证。之后应将银行进帐单(或现金存款凭证)与相对应的记帐凭证联用大头针或曲别针固定好,做为记帐依据。
各区县小区办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收款项汇出到市小区办帐户内,不得将款项隔月滞留在帐户内。将款项汇出后,应将信汇凭证或进帐单(附支票存根)放在相对应的进帐单、专用收据第三联(记帐凭证联)后面别好。每次结息日后,根据银行的利息单据金额,在银行日记帐上单立帐页记录,并每半年将利息汇出到市小区办帐户。上述原始凭证应按月将装订成册,及时归档,接受年审。
各区县小区办应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及现金存款日记帐,按年度分簿建立。每日收款及转帐(信汇)后,根据原始凭证(进帐单、现金存款凭证、信汇凭证、维修基金专用票据记帐凭证联)及时登记帐簿,收入款项记借方、上交市小区办款项记贷方。退款时,用红字记在借方(合计数时做减项)。当日记小计、当月记合计,做到帐帐相符,帐票相符,记载清晰。帐簿及凭证必须妥善保管。
三、正确使用与管理维修基金专用票据
市小区办应建立专用票据领用台帐,准确登记各区县小区办领用票据的起止号码、数量。领用人须在核对后签字,待将存根交回时核销。各区县小区办对领回的专用票据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