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省外贸厅商务展览中心摊位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服[2002]89号 2002年4月28日)
省外贸厅商务展览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正式核准摊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摊位服务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我局湘价服[2001]51号文件核定的摊位服务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摊位服务费收费对象限于自愿参加非政府组织无财政拨款的商务展览参展企业。并严格执行核定的标准,不得自行提高。厦交会、深交会等享有财政拨款或体现政府行为的商务展览,不得收取摊位服务费。
2、摊位服务费标准:按摊位费的10%收取。
3、你中心收取摊位服务费后,应向参展企业提供下列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一是录入参展企业备案资料和制作、录入网页;二是设计制作参展产品广告:三是参展期间租车接送代表、提供展馆内会议室和电话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