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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的复函
(深国税函[2002]103号 2002年5月9日)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农业特产品销售问题的函》(深财函[2002]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产品,统一使用《广东省深圳市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发票式样附后),该发票为三联票,第一联:存根联(开票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顾客报销凭证),第三联:记账联(开票单位登记发票使用明细台账)。该发票只作为我市农业特产品的购销凭证和记账凭证,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款的凭证。
  二、《广东省深圳市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暂由我局委托市财政部门为农业生产者代开,财政部门只能为销售自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代开,不得超范围代开。
  三、财政部门为农业生产者代开发票时,应加盖"深圳市财政局代开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专用章(N)"(该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刻制发放使用,印模送我局备案),并建立"广东省深圳市农业特产品销售发票使用明细台账"。
  四、发票由我局印制管理,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由市财政局统一到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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